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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少先队员、少先队集体荣誉表彰 实施办法

2020-04-10 09:19 作者: 来源: 字体大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榜样引领作用,激发广大少先队员和少先队集体创先争优,不断增强少先队员光荣感,根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少先队改革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严格执行中央评比达标表彰相关规定。本办法所称荣誉表彰是指通过择优推荐、差额评选等方式,对少先队员、少先队组织授予称号。

  第三条  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集体的荣誉表彰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政治坚定,以德为先;

  2.  事迹先进,队员认可;

  3.  严格标准,公平公正;

  4.  分级分类,规范表彰。

第二章  荣誉项目

第四条  中国少年先锋队设有“优秀少先队员”和“优秀少先队集体”称号,分为校、县、市、省、全国五个级别。原则上应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评选产生。

  第五条  各级“优秀少先队员”人选应在中小学少先队员中产生。参评上一级“优秀少先队员”,原则上须获得过本级“优秀少先队员”。“红领巾奖章”统一实施后,各级“优秀少先队员”原则上须从对应的“红领巾奖章”星级章获得者中推荐。

  各级“优秀少先队员”评选要突出政治标准,候选人应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对少年儿童的希望和要求,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树立远大理想,培养优良品德,勤奋学习知识,锻炼强健体魄,培养劳动精神,从小学先锋、长大做先锋,努力成长为能够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热爱少先队,模范遵守队章,在少先队集体里发挥骨干带头作用,主动为集体、为社会、为人民服务,优秀事迹在少先队员和社会中产生良好影响。

  第六条  各级“优秀少先队集体”参评主体包括少先队大队、中队、先进学校。参评上一级“优秀少先队集体”,原则上须获得过本级“优秀少先队集体”。“红领巾奖章”统一实施后,各级“优秀少先队集体”原则上须从对应的“红领巾奖章”星级章获得集体中推荐。同时,各级“优秀少先队集体”评选要符合以下标准:

  1. 少先队大队。大队组织先进性发挥好;聚焦主责主业,政治启蒙和价值观塑造做得好,组织教育、自主教育、实践教育有实效;队员自主性锻炼充分;基础队务规范;大、中队辅导员配备到位,素质良好,工作有效;先进事迹在少先队组织、教育系统或社会上产生一定影响。

  2. 少先队中队。中队组织聚焦主责主业,政治启蒙和价值观塑造做得好,组织教育、自主教育、实践教育有实效,有活力、凝聚力强;严格落实每周一课时少先队活动课;经常性地开展少先队活动;队员的自主性、创造性发挥好;辅导员热爱少先队工作,注重发挥少先队员自主性,具有较高的水平;先进事迹在少先队组织、教育系统或社会上产生一定影响。

  3. 少先队工作先进学校。支持少先队组织聚焦主责主业,政治启蒙和价值观塑造做得好;规范成立学校少工委;将少先队工作纳入中小学党建工作和教育教学整体工作计划;配齐配强大、中队辅导员,按照规定保障待遇;支持学校少先队组织开展组织教育、自主教育、实践教育;工作有特色,先进事迹在少先队组织、教育系统或社会上产生一定影响。初中学校队建扎实,积极开展少先队工作,团队衔接规范有效。

第三章  评选表彰

第七条  全国、省、市、县级“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集体”每年评选一次,由各级团委、教育部门、少工委等联合开展。各级少工委要牵头研究制定本级评选表彰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少先队员或少先队集体在重大专项任务或突发事件中表现特别突出、事迹特别感人,经全国、省、市、县级审核,可直接授予或追授全国、省、市、县级“优秀少先队员”或“优秀少先队集体”称号。

  第八条  “全国优秀少先队员”每次表彰1000人,“全国优秀少先队集体”每次表彰600个(大队和学校共300个,中队300个)。省、市、县级表彰比例及人数,由同级少工委参照全国少工委标准,根据当地少先队员和少先队集体数量确定。全国级评选表彰一般在每年4至10月开展。

  第九条  各级评选表彰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启动。开展表彰的少先队组织制定评选表彰工作方案,向同级团组织、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等相关部门报批,并争取联合发文。

  2. 评选。按照队组织隶属关系,采取自下而上的推报方式,进行差额评选,逐级研究提出推荐对象。

  3. 审核。开展表彰的少先队组织评选后对建议表彰的对象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拟表彰对象。

  4. 公示。开展表彰的少先队组织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 决定。开展表彰的少先队组织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表彰对象,经同级团组织和教育部门批准,做出表彰决定。

  第十条  各级少工委应联合教育等相关部门进行表彰,正式印发表彰决定,为获奖的个人(集体)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牌。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各级少工委要高度重视少先队荣誉评选表彰工作,积极争取党政支持,与各级团委、教育部门等共同开展荣誉评选表彰工作,逐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各级少工委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评选条件,制定严谨规范的工作流程,真正选树一批新时代少先队员、少先队集体的先进典型。

 第十三条  各级少工委要加大荣誉表彰宣传力度,吸引少先队员、少先队集体广泛参与,营造创先争优的浓厚氛围。要通过视频、动漫、图文等多种少年儿童喜闻乐见的形式积极宣传“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集体”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四条  评选表彰过程中,要坚持评选标准,严明工作纪律。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情况要取消被推荐人(集体)参评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全国少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按照中央评比达标表彰相关规定,本办法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