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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实施办法

2020-04-10 09:21 作者: 来源: 字体大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团队衔接,切实增强少先队员光荣感,做好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是共青团赋予少先队的光荣任务。中学少先队组织应在团组织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年满14周岁、未满15周岁的少先队员作为团员发展对象,原则上必须经过少先队组织推荐。一般每学年推荐一次。

  第三条  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坚持政治标准。严格按照团章规定的团员标准推荐优秀少先队员,着重考察推荐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家国情怀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2. 重在教育培养。要把推荐过程作为对全体少先队员进行教育培养的过程,利用好“中学团校”、“少年团校”等载体,提高少先队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少先队员对团组织的向往。

  3. 过程公正规范。推荐对象的培养、产生、推荐等程序都应按照本办法要求,严格规范执行,注重公平公正,并公开推荐方式和过程。

第二章  培养教育

第四条  中学少先队组织要从初一年级开始向全体少先队员介绍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有计划地组织有入团意愿的优秀少先队员进入团校学习,或开展团前培训,接受爱党教育,接受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接受党史、新中国史和改革开放史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学习团章和团的优良传统,学唱团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服务活动等,鼓励成为注册志愿者。少先队组织向团组织所推荐的发展对象应参加不少于8学时的团课学习。

  第五条  中学少先队组织要确定一名辅导员(或请中学团组织确定一至两名团员)作为有入团意愿的优秀少先队员的培养联系人,经常向他们介绍团的基本知识,了解他们的思想觉悟、道德品质和现实表现,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他们端正入团动机等。

  第六条  培养教育过程要与少先队员参与“红领巾奖章”争章活动、少先队岗位锻炼等有机结合。

第三章  确定推荐对象

第七条  中学少先队组织向团组织推荐的拟发展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思想政治方面。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青少年的希望和要求,听党的话、跟党走。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从小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热爱共青团,入团动机端正,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按期交纳团费。

  2. 道德品行方面。带头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具有一定的家国情怀,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具有较好的综合素质。

  3. 综合能力方面。在少先队组织中发挥模范骨干作用,热爱少先队,有较强的光荣感和组织归属感。积极参加少先队工作和活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队员中认可度较高。一般应获得过“红领巾奖章”一星及以上星级章或校级及以上“优秀少先队员”荣誉。

  4. 团课学习时长不少于8学时。

  第八条  推荐对象由少先队中队委员会按照推荐条件讨论后提出,会议程序为:

  1. 拟推荐对象汇报个人简历、学习及工作情况,谈对团组织的认识,表达入团的愿望及动机。

  2. 培养联系人报告拟推荐对象的情况及自己的意见。

  3. 听取其他队员、辅导员对拟推荐对象的意见。

  4. 与会队委就拟推荐对象是否符合推荐条件进行讨论。由中队委员会报告对拟推荐对象的审议意见。

  5. 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中队委员的半数。

  中队委员会讨论两个以上少先队员作为推荐对象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九条  少先队中队委员会提出推荐对象后,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推荐表,报大队委员会。

  第十条  少先队大队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集体审议,表决决定。审议的主要内容有:是否符合推荐为团的拟发展对象的条件,推荐手续是否完备等。根据审议结果,形成推荐报告,向具有发展团员审批权限的团组织推荐,并通知中队委员会。

第四章  成为团的发展对象

第十一条  中学团组织对少先队大队委员会上报的推荐报告,要在两个月内预审。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大队委员会,确定团的发展对象。

  经少先队组织推荐的拟发展对象,经团组织批准,可不经“入团积极分子”阶段,直接成为团的发展对象。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要坚持中学团组织的领导,服从发展团员总体安排和比例调控等要求。

  第十三条  中学少先队组织要把推荐优秀的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根据实际制定具体推荐标准,大、中队辅导员要组织开展好团前教育,把好推荐质量关。

  第十四条  中学少先队大队委员会要在学校团委(团总支)领导下制定年度细化安排,明确导向,指导各中队开展好推荐工作,确保培养教育充分、推荐流程规范、推荐结果公正。

  第十五条  推荐过程中严禁出现违纪违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少先队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规定推荐的,一律不予承认。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全国少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